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成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代学,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达投资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该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压力大,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本院交纳所欠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款项,但被执行人提出已于2021年10月27日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享有的应收账款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对上述被执行人享有的在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提取后予以提存,待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债权债务确定后再作支付处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民终75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6,004,704.34元及相关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羊 虎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钢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