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全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章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债权、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作为申请人的案件,该案已有保全,待案款执行到位时,本案提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20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9,543,565.44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执行费75,118元未收取。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静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