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成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0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红桥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科,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茂鑫,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杰,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中南街482号。
法定代表人:周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郭,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韬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