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65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昱,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红桥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杰,董事长。
第三人: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中南街482号。
法定代表人:周宾,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鑫锦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