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执5434号
申请执行人:河西区福瑞家陶瓷石材营销部,住所地河西区环渤海国际家居设计采购中心一层34号。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西区福瑞家陶瓷石材营销部与被执行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01执5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孔 敬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娜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