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7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纬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淑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2022)津0117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7执3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