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民初9744号之一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保山南里3号楼1***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