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中学、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申9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中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四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荔,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中学滨海生态城学校,住所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4666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南开中学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中学滨海生态城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6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南开中学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22)津0319民初26702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提审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经申请人委托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室外工程进行结算复审,发现案涉室外工程项目的结算金额存在多处工程单价虚高、费用无故增加、施工措施变更单缺少涉及论证文件以及重复计算费用等问题。现申请人提供《房友公司结算复审项目相关问题说明》作为新的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中认定的工程款计算金额及判决结果。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也不属于新的证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天津市南开中学滨海生态城学校述称,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发表意见,听从法院的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对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容易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亦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申请人在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6702号民事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通过二审程序对其实体权利的保护。故本院对申请人在原审判决后未上诉的情形下申请再审,原则上不予支持。 其次,申请人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对于2020年11月7日完成的结算金额表示认可,且该结算已经双方盖章确认。原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又单方委托案外人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复审,该复审结果不足以推翻双方原结算金额。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南开中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田 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