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8民初5641号之四
原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新天地商业广场东区1-25-23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津旅泊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津旅泊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59元(已减半收取),由***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颐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