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聚泰合(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941号之一
原告:永聚泰合(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1号楼6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生态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3-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聚泰合(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永聚泰合(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聚泰合(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永聚泰合(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