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2民初13343号 原告: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仪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扈某某,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44.18元,减半收取10,372.09元(原告已预交32,782.2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410.1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