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执12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涂勇军,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综合楼3单元4层8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堂,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2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327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3278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宁卫
审判员 易 军
审判员 刘永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