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2018)津0119民初349号
承 办 人
意 见
原告:***,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市蓟县凿井工程公司,住所地,蓟州区经济开发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铁铮。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蓟县凿井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潇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