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景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鲲程石材有限公司、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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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2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63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金建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安鲲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海西石材交易中心条板市场17幢6、7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程。
上诉人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南安鲲程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新景建设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景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丹丹
审判员楼小莉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戚立晶
书记员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