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景建设有限公司

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高新区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407号
申请人: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建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乙芸,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高新区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与XX路XX中心XX室。
法定代表人:陈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高新区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17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高新区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40052.23元。因该裁定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延(2021)陕0113民初31793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高新区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40052.23元。
上述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一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车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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