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904号
申请人: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55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63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334.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334.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2,772元,由申请人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