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904号之一
原告: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5517室(东平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63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772元,由原告上海聚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