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8111号之一
原告诸***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外**918-100-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63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金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石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诸***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元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