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22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兰西县东方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文刚,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昊,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西县东方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提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忱
审判员 王洪军
审判员 王明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京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