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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河市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兰西县东方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庆林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民初3951号
原告:七台河市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丽景广场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528709643。
法定代表人高淑芹,职务总经理。
被告:兰西县东方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神绥化市兰西县乾新城A区1栋主楼北侧第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2052873487U。
法定代表人付文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岚,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睿,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庆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产业新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052890674E。
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西县东方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庆林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七台河市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七台河市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剩余3200元返还原告七台河市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杨跃龙
审判员  王立国
审判员  孙景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艺轩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