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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兰西县东方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2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华轩美景A栋3单元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鲁昊,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西县东方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府乾新城A区1栋主楼北侧第二号。
法定代表人:付文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黑龙江张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2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撤销原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上诉人认为兰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兰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涉及的不��产位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故本案应由兰西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 鹤
审判员 吴红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