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实业公司与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12458号
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榕苑路鑫茂财智领地6-8-A/B。
法定代表人:周建锟,董事长。
被告: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祥园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建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2元,由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实业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