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市政工程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商业东街E8-4-301。
法定代表人:周建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33年3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天津市市政工程实业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04执23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由东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翟 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