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12319号
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商业东街E8-4-301。
法定代表人:周建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铎,天津泽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3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市政工程实业公司与被告***、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程 宇
人民陪审员 刘文凤
人民陪审员 王俊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爽
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