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13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8055969A。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华东路万象广场56号23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49358439XT。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跃进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鲁1725民初13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724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7242元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456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