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13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8055969A。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华东路万象广场56号23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49358439XT。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跃进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鲁1725民初13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724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7242元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456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