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1392号之一
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8055969A。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华东路万象广场56号23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49358439XT。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跃进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724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724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