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1392号
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8055969A。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华东路万象广场56号23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49358439XT。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跃进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计3554元,由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