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1392号 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8055969A。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华东路万象广场56号23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49358439XT。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跃进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计3554元,由原告山东金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