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304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义民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志周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2017)冀03民终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