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拓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92民初661号

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戴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义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安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给陈玉富的经济损失共计223533.45元(医疗费130718.74元、补偿费5000元、医用耗材26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50元、营养费6950元、护理费15151元、残疾赔偿金44197.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000元、检查费9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原告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消防站

项目施工,由刘永刚组织工人现场施工,陈玉富为现场工人之一。因工程需要,原告外租被告的吊车进行施工。2017年7月10日,陈玉富在工地干活时,被告要求陈玉富登上吊车臂帮忙,在帮工过程中造成陈玉富受伤。陈玉富受伤后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30718.4元,并支付补偿费5000元,2020年4月29日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再支付陈玉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815.05元,以上合计223533.45元。原告认为陈玉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被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故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辩称,2017年7月,被答辩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在北戴河新区消防站项目施工,广安公司租赁***的吊车到项目现场施工。***安排司机李海驾驶吊车到现场参与施工。2017年7月10日,工地安排包括陈玉富在内的两名工人登上吊车臂帮忙安装副臂,陈玉富在此过程中意外失足从吊车臂上摔下,导致受伤。答辩意见1:事发当时***不在现场,陈玉富摔伤一事与***个人没有因果关系。广安公司在诉状中对事实表述称,系***要求陈玉富登上吊车臂帮忙。但实际上事发时***并不在现场,是司机李海驾驶吊车到现场施工。因此,***的个人行为与陈玉富受伤一事

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答辩意见2:陈玉富按照工地的安排登上吊车臂帮忙,后不慎失足摔伤,属正常履职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吊车并不是导致陈玉富受伤的致害因素。陈玉富登上吊车臂帮忙是受工地的安排,属其受雇期间的正常履职行为,失足摔伤属于意外事件。仅是陈玉富失足摔伤的地点是吊车臂上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吊车即为其受伤的致害因素,进而要求吊车车主***承担责任。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广安公司要向***追偿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是***或其所有的吊车与陈玉富的受伤一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或其所有的吊车与陈玉富的受伤一事间并无因果关联,因此广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1、(2019)冀039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已经向陈玉富支付补偿金5000元,医疗费130718.4元,经判决确定再赔偿87815.05元,合计223533.45元,证明陈玉富受伤的经过及损害后果。证2、陈玉富出具收条一份,证明2020年7月10日陈玉富收到法院判决赔偿款87815.05元,赔偿款已经付清,双方再无争议。

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1、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陈玉富受伤的事实与被告有所关联,广安公司租赁被告的吊车到现场施工,安装吊车副臂是必要项目,如果不安装就无法使用,安装吊车副臂一个人是不可能完成的,陈玉富在内的两名工人当时是受工地的安排去帮忙

安装副臂,不管是吊车还是陈玉富等两名工人或吊车司机都是在为工地施工服务,不能因为吊车进行了施工的必要工作导致人员受伤就让吊车车主承担责任。陈玉富是失足踩空掉下来的,掉到吊车臂上。两根肋骨把肠子扎破了一直没好,才住这么长时间院。没有工地的指示两名工人也不可能安装副臂。

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0日,广安建筑安装公司雇用陈玉富等工人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消防站项目施工,广安建筑安装公司租赁***的吊车,***指派司机开吊车到现场作业,陈玉富和另一名工人协助吊车司机安装了副臂。吊车作业完毕后,陈玉富和另一名工人协助收回副臂时,副臂脱落掉到地上,陈玉富受伤。广安建筑安装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30718.4元,补偿费5000元;2020年4月29日本院判决广安建筑安装公司再支付陈玉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815.05元。

本院认为,陈玉富是广安建筑安装公司的雇员,***是广安建筑安装公司租赁的吊车车主,陈玉富协助安装吊车副臂应当是由广安建筑安装公司委派,其自身受到伤害,广安建筑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系吊车出租方,安装拆卸吊车设备,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作业,故其作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造成陈玉富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错,本院酌情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30%,即67060.04元(223533.45元×30%)。综上,广安建筑安装公司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追偿67060.04元。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7060.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