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2民初279号之一
原告:***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路(居易宾馆**)。
法定代表人:焦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萍,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戴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义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第三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80元,减半收取85690元由原告***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鹏举
人民陪审员 周振杰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兰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