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381执2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永丰北路270号。
被执行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建民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CFCXY0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2号1-2幢7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183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宁夏**市利通区清水苑小区8号楼2**802室。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宁县恩和镇***4队06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38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875元、申请费12469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375400元。2023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就下剩款项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381民初2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