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2835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219567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21956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