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2934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12月3日生,汉族,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环路西-段高升桥路2号1-2幢7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1830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格尔木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842595元,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格尔木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84259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