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302执1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任XX。
被执行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XX。
被执行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本院在执行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银行存款553834.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