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4373号
原告:***美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后王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耿XX。
被告:江苏鑫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西路26号领诚广场A座办公楼1130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红。
原告***美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美润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元由原告***美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国根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