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02民初374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N47YP18,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路**号领诚广场**座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霞,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镇江市润州区金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万里,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鑫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耿万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2018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邱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