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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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群,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427XH。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创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玫瑰星城C区2幢1单元8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EBTD213。
法定代表人:金茶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万能,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创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1元,减半收取计56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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