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阳市创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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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78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创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玫瑰星城C区2幢1单元8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EBTD213。
法定代表人:金茶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427XH。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梅,女,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楚涵,女,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东阳市创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计1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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