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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8民初2479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427XH。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
第三人:吴树贤,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树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佳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