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7民初230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4元,减半收取计47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