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7民初230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4元,减半收取计47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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