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沙洋县伟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22民初785号 原告:沙洋县伟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公路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30981536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427XH。 原告沙洋县伟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同年7月18日,原告沙洋县伟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洋县伟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伟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沙洋县伟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