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狮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瑞尔迪克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126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庄村村委会男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6136406N。
法定代表人:刘小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瑞尔迪克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小区望山园2号楼0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009195M。
法定代表人:华春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51309818。
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职务:董事长
本院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瑞尔迪克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07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永中
审判员  王占存
审判员  杜晓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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