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585号
保全申请人: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青驼镇石义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震、李玉红,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保险期间自法院作出募集你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生效,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