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执保27号
申请人: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青驼镇石义村。
法定代表人:杨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桓台建筑商城28号。
法定代表人:逯志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衡山路西侧(原黄庄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巩佳,经理。
申请人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第一分公司名下金融账户内167000元的可用资金。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2022)鲁1321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庆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