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113号之二
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青驼镇石义村。
法定代表人:杨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震,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街道建筑商城28号。
法定代表人:逯志军,董事长。
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街道衡山路西侧(原黄庄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巩佳,经理。
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闫晓晓
书 记 员 刘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