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xxx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港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裕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融侨置业有限公司、裕和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703民初20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港融侨置业有限公司、裕和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