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明珠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20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XXX工程师,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晶,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明珠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43。
法定代表人:唐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明珠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72.5元,剩余67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张博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文建广
书  记  员     张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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