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1332号之二
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民
书记员 郭小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