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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东营国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0591执恢6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无车辆;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胜林 审 判 员  张庆莹 代理审判员  宋 涛
书 记 员  刘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