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0591执恢6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无车辆;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胜林
审 判 员 张庆莹
代理审判员 宋 涛
书 记 员 刘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