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国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0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庆雷
书记员 周娜娜